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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 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的含義

              時間:2022-06-17 10:56:43

               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是指在被繼承人沒有對其遺產的處理立有遺囑的情況下,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 人的范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的原則的一種繼承形式。與遺囑繼承相對,又稱無遺囑繼承,指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人范圍、繼承順序和遺產分配份額進行繼承的制度。其法律特征有:①法定繼承是以一定的人身關系為前提,即依繼承人和被繼承人之間的婚姻、血緣關系而確定的。②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和遺產分配份 額,都是強制性規范,除由死者生前依法以遺囑方式加以改變外,其他任何人都無權變更。

                法定繼承人

                1、配偶。夫妻關系自辦理婚姻登記之日起成立。 對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已形成“事實婚姻”的人相應之間是否享有繼承權,應從實際出發,根據具體情況處理,必要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認定。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 尚未出生的胎兒(遺腹子),在遺產分割是應當為其保留繼承份額;出嫁的女兒有同等的繼承權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繼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兄弟姐妹、 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5、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繼承順序專題

                法定繼承順序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法定繼承的特別規定

                特殊情況下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遺產,這些特殊情況是指:

                1、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可以多分。

                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繼承人因為沒有獨立的經濟收入或其他生活來源,難以維持其起碼 的物質生活條件。缺乏勞動能力是指繼承人因尚未成年而不具備勞動能力或因年邁、疾病等原因部分喪失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對于具備上述條件的繼承人,在分配 遺產時,必須給予照顧,其實際取得遺產份額,應當較其他繼承人多。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或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是指對被繼承人負有法定的扶養、撫養和贍養義務的繼承 人,為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者提供了主要勞務扶助。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處于相互緊密聯系狀態,彼此相 互關心和照顧。對于符合上述情況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適當多分。

                3、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 少分。對被繼承人負有法定的扶養、撫養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扶養、撫養和贍養義務的條件下,如果拒絕履行上述義務,那么在分配遺產時,不應分 給這類繼承人任何遺產,或者僅分給其極少數額的遺產,以此作為對這類繼承人的法律制裁。但應注意,如果被繼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勞動能力,明確表示不要求其 扶養的,分配遺產時一般不應因此而影響其所應取得的遺產份額。

                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在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的條件大致相當的情況下,繼承人之間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協商,在達成一致同意的基礎上,對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不均等分配,這是繼承人自主自愿的行使其繼承權的結果,法律對此不加以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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